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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知道当铺这个名字,许多电视剧的情节是为了钱把东西拿去当铺。然而,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一件古老的事情。事实上,典当行也存在于现在的生活中。而且也很先进的时代,很早就开始了网上生意,网上搜索当铺,会有很多网站跳出来,那现代当铺是什么? 典当行融资服务作为一种兼具金融性和商业性的独特的社会经济制度,其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重要、最主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当铺应有的条件。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1、典当、续期、赎回支票凭证(照片)制度2、检验和保管一般货物的制度3、通缉人员联合调查和核查制度4、该可疑报告系统5、保安人员制度6、视频记录设备应安装在营业场所(视频记录材料应保持至少2个月)7、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8、应当设置符合现在安保要求的当物储藏室和保险箱9、设置报警装置10、门窗保护设施1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公司还起到保管典当品和交易商品的作用此外,典当公司还具有其他功能,如提供鉴定、评估、定价等服务功能。
外国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前期,据民国宓公干《典当论》考证,欧洲大陆金融机关的创始人当为寺院。早在公元前7世纪,巴比伦的寺院,便首营放款业务。而作为平民金融机关的典当行,最早发祥于意大利。公元前675年,意大利的埃西利亚寺院金库。便开始经营存款及放款业务。欧洲最早经营典当业的属于犹太人,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而典当行的正式成立于1198年,当时在Fredsing,由僧侣发起组织,属于纯粹慈善性质。1464年正式的公益典当行也在Arvieto设立,其后逐渐普及欧洲大陆。英国作为营利典当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最初的一家,也是由伦敦主教MichaelNoretburg于1361年以遗产一千银马克所捐设,完全属于义务性质。 亚洲典当业除中国最早外,其次要数日本。日本典当业源于“出举”。“出举”在日本货币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共分为两种:即公出举(官办)和私出举(民营)。日本大化二年(公元648年)所出的《日本书纪》一书中记载有“贷稻”字样,即是“出举”。“出举”类似我国今日流行的小本借贷制度。据日本《类聚国史》记载:“桓武天皇延历十四年(公元1455年),寺院出举,所获甚丰。”可见日本“出举”,初创时是为便利平民,其后渐成为营利机构。在我国典当制度传入日本后,“出举”性质遂正式演变成典当。当时正值我国宋代时期,此为日本正式典当业之起源。 欧洲各国典当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大特点是公益典当行盛行。各国典当业从营业的动机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采取私营主义的国家,如英、美两国;二是采取公私兼营的国家,如意大利、德意志、奥大利、日本等;三是采取纯公益主义的国家,如法兰西、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在15世纪到19世纪,这些国家的公益典当均由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经营。公益典当的资本金来源由政府财政拨付及各类捐助和公共团体借款等。资金利率实行低息优惠,一般在法定利率5厘以下,期限通常为一年,典当行负责人由政府官员兼任,所得纯收益用于捐赠救济院和慈善病院。公益典当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解决公民及公众生产、生活融资便利。 欧美典当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繁荣、衰退、复兴、快速发展等阶段。其发展的旺盛期当属于19世纪中晚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时期。如英国典当自1785年起,经法律规定必须领有执照才能营业,在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典当行数量增长近70%,典当行被视为消费信贷机构,由政府贸易和工业部中的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监督。美国典当业历史较短,兴起于19世纪20年代,即全美第一次经济危机之后,于二战后衰退,到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崛起。美国典当业以州立法,将典当行作为消费信贷机构进行经营许可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全美典当行数量增长了117%,总量达到1.5万家。 此外,在各国典当业的发展过程中,典当业的监管体制也大同小异。新加坡属仿英制,将典当业作为金融信贷业,由政府律政部负责监管,并制订《典当商法》。瑞士在国家民法典中规定典当业必须经州政府许可,始得营业。马来西亚典当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为中央政府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日本典当业的监管部门为各地公安委员会。该国《典当营业法》规定,典当经营须经各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审核批准。
典当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开设的店铺成为典当行。典当顾名思义,就是把手中的一些物品进行典当,随后换成银子,现钱等。典当行业,从清代开始,范围逐渐开始朝着农村发展,直接遍布到了所有的城市乡镇,成为了最为重要的借贷组织。之后,由于一些战争的出现,让一些人民生机出现了问题,典当行业,也出现了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直到现在,典当行业依旧发展迅速,开始不断的朝着大规模的方向发展。现在注册典当行的管理十分的严格,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之后,由国务院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之后,还要去公安机关进行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之后还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这一系列下来,典当行才方可营业。现在典当行的抵押方式,最为主要的就是以房产这些不动产为主,还有的就是以汽车跟一些具有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汽车抵押贷款跟房产抵押贷款这两种是最为常见的典当方式。把汽车跟房产抵押给典当行,进行贷款。依靠车辆跟房产的品牌,价值,甚至是升值情况,进行放款。典当最为主要的一点,就是随用随当,随时赎回,能够实现最快的放款。这也是典当行为何审核严格的原因。典当行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成为资金流动的主要方面,可以放心当,轻松拿到抵押款。当有资金之后,也可以随时赎回自己典当的物品,实现真正的自身快速资金便捷利用率。 描述:典当最为主要的一点,就是随用随当,随时赎回,能够实现最快的放款。这也是典当行为何审核严格的原因。典当行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成为资金流动的主要方面,可以放心当,轻松拿到抵押款。当有资金之后,也可以随时赎回自己典当的物品,实现真正的自身快速资金便捷利用率。上一篇典当行在社会发展中的定位
银行大数据智能领域会热切期盼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应用的持续深化。更加丰富的数据资源,在风险、营销、渠道、客户、运营诸多领域的潜在智能化应用,能够帮助银行进一步实现数字化转型。49行业背景:从中本聪发表比特币白皮书开始已经过去了9年时间,数字货币受到产学研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全世界已有超1200种私人数字货币或代币被发行。与此同时,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均发表过其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报告。 发展现状:对于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应用,能够重塑大数据的基础,提供更丰富的大数据源,可以解决账本数据可信性和数据质量等问题,为大数据智能的深入应用奠定基础。与此对应,商业银行大数据体系应该配合推进智能化应用的预研和落地,促进数据资产价值的发挥和提升。 构建数字货币交易网络 基于可追溯账本可以构建数字货币交易的复杂网络,从立体维度来审视金融支付体系中的客户交易数据。这部分数据中隐藏着客户的交易行为与习惯、客户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客户间的资金流向及规律等高价值信息。通过深入分析客户间的资金网络关系,可以从中找出具有较高影响力或潜在营销价值的重点客户;通过分析资金网络内部的整体交易行为,可以发现隐蔽的可疑交易线索;通过分析客户间交易关系的行为模式和演变规律,可以对客户的资金使用习惯做出更准确的预测。 复杂网络在银行业中的应用非常普遍,通常客户会存在于多个关系网络中。除资金关系外还可通过相同公司名称、相同地址、相同电话、相同设备、相同法人、相同代理人及亲属关系等信息组成不同的关系网络。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能够增加新的关系模式,尤其是智能合约对应更加丰富的应用场景,从而提升多维度网络视角下的客户洞察能力。 这些网络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从结构复杂度上可分为单层网络和多层网络;从变化的频率上,可分为每日都会发生变化的动态网络和相对稳定的平稳网络;从组成网络关系的边的特征上,可分为行为关系网络和属性关系网络。通过将包含不同信息的网络相叠加,多个网络中的交集数据往往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不同关系组成的网络在不同场景中其价值和作用各不相同,而由客户资金流水组成的关系网络是关系网中蕴涵信息最丰富、最复杂、最精彩的部分,这部分网络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得到最大的强化。 法定数字货币对监管统计的影响 在法定数字货币应用场景中,客户、渠道、位置等主题的数据依然可以沿用传统的定义模式,包括数据标准和元数据都可以直接使用现有金融标准体系下制订的内容。主要的变化在于账户和交易数据层面,可追溯的完整账本提供接近完美的数据原矿,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都可以开展大量的分析挖掘应用。 当然,最直接的应用会发生在监管统计报送领域。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等外部机构监管日趋严格、精细、审慎,对监管数据的粒度要求越来越高。伴随银行业务的高速发展,一系列业务变革要求监管统计必须紧随其脚步。监管机构对银行报送的数据需求呈现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数据量越来越多、报送要求调整频繁的趋势。监管数据范围也呈现从统计汇总数据向明细数据发展的趋势,比如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存贷款明细,银监会要求EAST报送等,并且监管机构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可以预期,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应用能够极大地优化统计报送工作效率和效果,传统报送内容能够适当减少,在统一数据标准下的高质量数据也能够更好地满足监管的需求。 法定数字货币对数据治理的影响 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资产管理行使权力和控制的活动集合,包括规划、监控和执行,数据治理职能指导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等数据管理职能如何执行。法定数字货币对数据的底层架构进行变革,能够激发大量的潜在应用场景。基于多中心化的应用场景,不同机构共同参与业务应用规划和系统建设,过程中对于数据治理绝不能忽视。 法定数字货币的流行会导致更加复杂的业务应用,从银行精准营销、风险识别等应用场景来看,数据与运营的结合将更紧密、要求数据粒度更细。相比传统交易数据,单纯的资金交易账本具有更好的数据质量;但是在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激发下的多机构、多干系人应用场景会成为常态性模式,数据架构和数据模型会更加复杂。在这样的大数据环境下,应用对于数据质量、数据标准的要求会有所提升。 从数据架构看,首先需要尝试应用新的分布式技术承载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数据存储,同时要使用新的数据管道和传输技术支持项目建设。另外,如何在混搭的异构环境中实现对数据资产的统一管控,避免大数据系统成为不可管理的黑盒子,是应用大数据技术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最后,数据安全与数据隐私的重要性将比以往得到进一步提升,跨界整合、多机构合作的法定数字货币应用,要求进行更加严格的数据安全管理,特别是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关于智能合约与人工智能的概念关联 智能合约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是运行在法定数字货币上的软件代码,由一些外部数据来触发智能合约,然后对另外一些数据进行修改。智能合约可以使我们在法定数字货币上编写需要的功能,还可代替许多昂贵或效率低下的中介机构来履行职能。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智能合约和智能投顾中的“智能”概念有很大的相似性:智能合约是自动化的支付指令执行工具,智能投顾对应着自动化的资产标的推荐。 需要强调的是,智能合约中的智能概念和人工智能的智能(Intelligence)有很大的区别,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智能合约中用到的参数可以是简单的专家规则,也可以通过机器学习模型训练获得,但总体上都有助于实现“用”数据和“养”数据的结合,对于大数据智能在金融业的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总结与展望 对银行来说,大数据已成为当前最突出的各种矛盾、各种潜力、各种机遇的一个集合点,同时大数据也是各项金融科技的中心交汇枢纽。大数据成为银行的战略性资产,相较其他新的产品和资源,银行在大数据方面的能力更加难以复制。另外,人工智能本质上也是数据驱动的机器智能,在相关应用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银行需要在两个方向持续加强自主可控,一是智能化模型的研究与孵化,二是建设实施高效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 可以预期,银行大数据智能领域会热切期盼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应用的持续深化。更加丰富的数据资源,在风险、营销、渠道、客户、运营诸多领域的潜在智能化应用,能够帮助银行进一步实现数字化转型。与此同时,银行要进一步深化数据治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转,在确保数据可用、可信、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更广泛深入的数据文化。
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2018年1-12月,典当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3.2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6.5亿元,降幅1.3%;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96.2亿元,同比增长5.5%。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共有8657家典当企业,分支结构936家;行业内企业总资产1668.2亿元,与上年持平;典当余额为98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1亿元,同比上升2.3%。1、2018年典当行业总体情况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2018年1-12月,典当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3.2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6.5亿元,降幅1.3%;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96.2亿元,同比增长5.5%。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共有8657家典当企业,分支结构936家;行业内企业总资产1668.2亿元,与上年持平;典当余额为98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1亿元,同比上升2.3%。2、典当行业规模分析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657家,注册资本1758.3亿元,从业人员4.2万人。截至2018年12月底,典当行业企业资产总额1668.2亿元,与去年同期持平;负债合计123.2亿元,同比下降3.0%;所有者权益合计1548.6亿元,资产负债率7.2%。据统计,直至2018年底,92%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共有1444家,占比17%;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共有3441家,占比17%,占比40%;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共有3079家,占比36%。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分支机构936家,较上一年下降1.47%。其中,设立本地分支机构908家,异地分支机构27家。2019版《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禁止典当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旨在引导典当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突出特色,防止在典当行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监管套利。此外,典当行应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3、典当行业运营情况分析2013-2018年,典当总额呈先升后降态势,2013年典当总额达3692亿元,为近年的最大值,2015年起行业增长乏力,均呈负增长态势,2015-2018年的年复合增速为-7.95%。2018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3.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36.5亿元,降幅为1.3%。按典当类型计算,2018年1-12月动产典当总额为930.7亿元,同比下降2.1%;房地产典当总额总额1518.1亿元,较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财产权利典当总额414.4亿元,同比降低4.3%。2010-2015年,行业典当余额规模呈扩张态势,但在2013起增速逐渐下降,2015年以后典当行业规模变动幅度较小。截至2018年12月底,典当余额985.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2.1亿元,同比上升2.3%。典当汗液余额占行业全部资产总额的59.1%。说明行业的业务量、资金利用率都有进一步提升空间。4、典当行业经营情况分析2016-2018年,行业营业收入水平较为稳定,2018年1-12月,全行业营业收入96.2亿元,同比增加5.5%。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收入)83.2亿元,同比增加4.5%。2018年典当行业盈利能力有所增加。2018年1-12月,全行业实现营业利润19.3亿元,同比增加13.5%。净利润13.5亿元,同比上升29.8%;上缴税金6.7亿元,同比下降4.4%。’较2017年同期相比,行业亏损面与亏损额均有所下降。其中出现亏损(营业利润为负)的企业有2797家,亏损面32.3%,去年同期下降4.2个百分点;所有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共8.5亿元,同比下降18.3%。5、典当行业风险控制情况分析2018年典当行业贷款逾期率上升,绝当率较去年持平。2017年行业逾期贷款余额127.7亿元,贷款逾期率为13.3%,较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绝当金额32.8亿元,绝当率1.1%,较上年持平,企业经营风险整体处于较低水平。
现代社会的典当行公司前身是当铺,在古代就已经流行典当抵押换取盘缠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也一样流行。可以说当下的典当行是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不仅仅在中国有典当行的存在,在其他的国家也有类似于典当行一样的实体机构。新兴的典当行,主要是为需要紧急筹备资金的人士提供资金援助,有需要大量资金可是短时间内自己没有办法筹集到的时候,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如机动车,珠宝首饰,奢侈品等拿出去质押,当你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归还债务之后,就可以拿回你质押的物品。一些做生意的人士,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大部分是选择审核流程简单,审核方式快捷的典当行。典当行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比民间借贷,甚至是银行更加快捷,手续简单,灵活,这对紧急需要资金周转的人士来说,很及时。此外,典当行的业务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抵押的范围,只要你有这样的需求,交给典当行的鉴定师,通过鉴定判断价值价格之后,和客户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即可放款。这样的资金交易很安全,也有保障。当然,前提是要到正规专业的典当行,才有此保证。
导读“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为了理清以房抵债诉讼纠纷的裁判规则,本文引用最高院典型的生效判决,梳理各种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纠纷的内在裁判逻辑。一、最高院第72号指导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二、裁判要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房抵债效力认定及裁判思路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可以划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作出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认定意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定抵债协议为无效,主要理由为债权未到期时因债务与抵债房屋之间的价值可能会有所差距,极易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且北京高院纪要、江苏高院纪要、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篇)》都对已届债务履行期作出了强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协议实质上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仍属流质契约,违反了《物权法》186条禁止流质的规定,协议应确认无效。二是认定抵债协议为有效。201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所认为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并不违反我国禁止流质、流抵的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最高院第72号指导案例中的法院审判观点指出:首先,因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价的涨落应为正常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债务进行对比判定,而非纠纷之后的房屋实际价值;其次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提前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新的房屋买卖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其非必要前提,肯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并已备案,借款合同签订在后,且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出具了购房发票。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该起判决是以房抵债协议在债务到期前签订情况下认定有效的孤例,与实际履行、清算义务等原则相背离。四、已届债务清偿期后的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理论分析及裁判思路(一)以房抵债(以物抵债)成立条件及效力分析1已届债务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实质上为代物清偿,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总的来说,成立以物抵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有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2)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3)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4)债权人实际受领他种给付。2按照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情况来看,协议的具体效力不同,详见下表:债务未届清偿期约定内容效力未明确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对抵债物进行了折价、清算程序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明确约定不能清偿债务时抵债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本质为流抵契约,违反物权法规定,无效约定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明确在清偿债务后可以进行回赎让与担保,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有效债务已届清偿期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尚未履行合同有效,不能请求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完成实际履行有效3以物抵债与债的更改不同,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成立一项新债,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债的更改指的是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原有债务。因此以物抵债更加强调新债的实际履行。 (二)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裁判思路1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尚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请求确认抵债物所有权归自己或者请求判决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经法院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索引: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作者: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第121页。)2法院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142页。)3以房抵债协议经公证但未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索引:《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页“民事审判信箱”。)4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无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见《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陈昌光与甘树北借款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版,第179-190页。)5以物抵债协议不能阻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债物主张权利。以物抵债协议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其同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因而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抵债物的受让人,在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孙宝刚与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6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中应约定对于抵债物的折价、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变卖该抵债物,且如果当事人一方认定该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索引:见《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效力研究》,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7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抵债物不限于债务人自己,若第三人同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代替债务人原本的债务给付标的,则第三人可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成立代物清偿合同,此情形并不构成债务的加入或者第三人履行。(索引:见《第三人代物清偿的司法认定和责任承担》,作者:卢文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8期,第96页。)
2018第十四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开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在致辞时表示,金融科技底层是科技,内容是金融,它必须服从金融监管的制度、规则,必须做好风险控制。 金融科技是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供给产生重大影响。它是一系列新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的组合。 “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历史实际上是与科技的发展历史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历史息息相关。金融科技也必将改变我们很多的金融行为、金融习惯。”霍学文举了个例子,现在大家不需要带现金都可以支付,可以通过手机APP打到出租车,这一切都是靠移动支付连接起来的。 霍学文指出,得益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小微金融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普惠金融在这个过程中也得到了巨大的有效的推动。这一切都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服务的广泛性、民主性、普惠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同时,对于防控金融风险的难题,霍学文提出希望微信、电信平台发挥好作用,从源头制止非法金融信息的传播,他呼吁,“所有从事金融活动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在再做金融广告,一律列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监管。因为没有这种非法广告的传播,老百姓是接触不到的,既然是为非法金融广告传播,就要接受惩罚。” 他表示,近期北京市金融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开始在行动,“如果社会上广告净化了,信息传播途径净化了,金融机构履责了,每一个人的金融意识提升了,社会的成本将会大大节约。”(凤凰网WEMONEY 曾仰琳/编辑)附霍学文发言全文: 今年论坛已经开设14年,从第一届北京国际金融论坛到现在14年,邀请了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位嘉宾,在这个场地进行过演讲。这已经成为北京金融发展史上一个有典型意义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我们跟各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各国金融机构的监管者、专家、学者一起来探讨金融发展,来交流金融合作,来推进金融监管,来研究如何防控金融风险。 今年我们的主题是新时代的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这个主题是我们精心选择的,我们的金融业确实进入到了新时代,但是如何做好既要改革开放,又要稳定发展,应该是摆在每一个金融从业者面前的问题,也是政府将要面对的难题,更是企业在发展中需要面临的环境。所以今年我们非常丰富的内容除了今天的论坛,还有明天的小微金融服务专场,金融科技专门的展览和论坛。我们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论坛,这样一个系列展来推动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金融业的发展一定是建立在法制、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金融的活动一定要依法、有序进行。凡是任何涉及金融的活动,没有有序、没有依法、没有监管剩下的一定是风险,风险过后很多的参与人、机构都会受到损失。我们也都知道,每一次全球的金融风险其实都验证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金融监管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金融法制建设是我们必须积极推动的,所有人都应该致力于遵守金融、法规、秩序。 我今天想分享四句话: 一加快开放步伐迎接金融业的新发展 2015年国务院批复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北京成为全国唯一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三年来两轮试点共推动了226项任务的落地,其中涉及金融业的35项,试点以来我们牢牢把握政策先机,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以VISA、万事达为代表的国际信用卡结算机构,以亚投行,亚洲金融投资协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都座落在北京。在京的大型国内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也加速在海外布局。我们推动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也欢迎国际资本到中关村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北京落地,诸多的金融创新顺利进行。今年4月份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表示,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中国开放大门越来越大,并宣布大幅度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为北京金融业的开放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机遇。我们即将迎来第三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政策。我们也在推动产业开放+园区开放。放宽多领域的准入限制,营造更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以此来推动首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二持续发挥优势推动金融科技创新 金融科技是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供给产生重大影响。它是一系列新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的组合。金融科技底层是科技,内容是金融,它必须服从金融监管的制度、规则,必须做好风险控制。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历史实际上是与科技的发展历史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历史息息相关。金融科技也必将改变我们很多的金融行为,金融习惯。就像我们现在很多兜里不带现金照样可以支付,遇到出租车你尽管打,因为虽然你不知道这个出租车在哪儿,但是你却能够用APP联系到出租车,这一切都是靠支付连接起来的。我们现在整个国家的支付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同时小微金融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普惠金融在这个过程中也得到了巨大的有效的推动。这一切都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服务的广泛性、民主性、普惠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但是金融科技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也就是说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是有很多人在鼓励,在推动,甚至在蠢蠢欲动,就是区块链的发展如果不发币就等于没有区块链。我们在本届的金融展览会专门有一个无币区块链展览,就是向大家展示没有币的区块链是怎么应用的。希望大家去看一看。如果我们所有的技术都不走偏,所有的金融科技都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那是对我们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最大的贡献。 三防控金融风险严守金融发展的底线 今年是防控重大风险三年攻坚战,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金融稳、经济稳、首都稳、全国稳的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我在这里也跟大家分享一下,防控金融风险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我们在明处,非法金融活动在暗处,你在网上监控它,它到地下活动,你到地下寻找它,它又藏到别处。它从来不在注册地办公,你找它还找不着,所以使得它在跟监管打游击战。同时我们的老百姓也需要提升金融的知识。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高息就一定有保障,也更不能认为有哪一个人站过台,有哪一个机构出过准入,有哪一个工商局给它核发了营业执照那就代表它合法。金融的合法化一定要建立在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积极参与以及行政监管,因此哪一个环节都少不了。 最近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也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媒体在防控金融风险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媒体包括一些新媒体,你推送什么内容,你推送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我们最近也有一些特别让人揪心的案例,有人专门写举报信,讲述自己的痛苦经历,其中不少老年人,把钱汇出去,结果钱被卷走。这种事最难处理,你不同情老人,他受骗。你同情他,可是他的钱被卷走以后,找也找不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所有的金融机构多一些担当,当发现老年人汇款尤其大额汇款的时候一定多做说服解释工作。如果这方面失误了,今后我们会追究的。否则你把钱汇出去,老人受了害,政府又不能赔,找不着怎么办?所以说我们在这里呼吁金融机构,在转老年人款的时候,尤其是涉及一些养老项目,涉及老年人花样繁多的投融资项目,多一点监控,多一点监测,这是对社会最大的负责。 金融风险往大了说会成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会引发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往小了说是投资人受害,其实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如果说你到现在为止没收到一条非法金融活动的短信我是不相信的。所以我们如何在微信上、短信上防控好这些,我们也希望微信、电信平台发挥好作用,从源头制止非法金融信息的传播。我们也在打击非法金融广告,在这里我也呼吁,所有从事金融活动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在再做金融广告,一律列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监管。因为没有这种非法广告的传播,老百姓是接触不到的,既然是为非法金融广告传播,就要接受惩罚。最近北京市金融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开始在行动,如果社会上广告净化了,信息传播途径净化了,金融机构履责了,每一个人的金融意识提升了,社会的成本将会大大节约。我觉得这也是我们所有从事金融的人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一个责任感。 四做好专业化服务回归金融发展的本质 我们搞金融博览会就是要让金融服务实体,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大众,这是金融最最根本的内容。我昨天还跟人讲,很庆幸这个项目十年了,你人还在。这个项目这么多年,在互联网上,到现在你还能够挺得过去。因为他们都没有随便接受投资,也没有在股市最热的时候赶快上市赶快赚钱。我觉得做实体就是要有耐心,做资本的也需要有耐心。不能今天投进去,明年就上市,然后大把的钱就赚回来了,做资本的人应该培养一种耐心,那就是与社会、与实体、与小微共成长。如果我们仅仅说今天投进去,明天就上市,后天就赚一大笔,我觉得这不是做金融的本质。 所以我在这里也呼吁,金融一定要回归本质。我们最近在大力推进专业化服务,包括推动全市的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全市的上市公司综合服务平台,全市的私募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我们也在推动西城区和海淀区之间设立金融科技和专业化服务区,这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推动的。就是要透过各种专业化服务推动金融产业的发展,我也希望我们今天的论坛取得圆满的成功,也祝金融博览会不断发展,谢谢大家。 本文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渠道,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经济新常态催生金融新常态,我市农商银行作为一家县级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在面临经济增速驱缓、存款保险条例出台、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逐步兴起、金融脱媒不断加码等重重挑战下,如何有效运用“互联网+”思维主动适应新常态,变挑战为机遇,实现在转型、控险、增效、提质上有新作为,成为我们亟需探讨的课题。 探路:“互联网+”探索我市农商银行实践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互联网+”已成共识。在省联社的组织指导下,我市农商银行开展“读书节”活动,《金融E时代》、《互联网金融》、《用数据说话》等书目让员工了解“互联网+”思维,并确定了传统渠道要与互联网渠道相融合的基本发展思路;我市农商银行董事长还对全辖员工做了题为《坚守与改变——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农信社未来生存、发展之道》的讲话,指出如何在坚守我们基础传统优势的同时,根据未来经济发展形势、互联网发展趋势,落实我们最优最快最迅速的反应,才是我们未来的生存发展之道,才能引领我们农信社迈向美好的未来;浙江网商银行(筹)项目顾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林建军讲授《未来已来——做不一样的银行》,帮助员工进一步增强对互联网金融本质与金融服务创新的认识,更加准确地把握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产品布局上精准发力,移动金融业务渐入佳境。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日新月益,移动金融业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特性深受广大客户欢迎,近年来,我市农商银行积极谋划、不断探索,在移动金融领域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相继推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手机银行除基本转账汇款功能外,还提供话费缴交、申购理财、信贷查询等诸多便民服务,有效满足客户足不出户办理各项业务的需求;开通支付宝借记卡快捷支付功能,无需网银,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和手机校验码即可轻松完成支付,满足客户网上购物需求;与通讯、电力公司合作,提供话费缴交及电费代扣业务,搭建网络生活服务平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 措施: “互联网+”思维在我市农商银行的具体借鉴 (一)学精髓,注重客户极致体验 “互联网+”思维更加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一种“永远在线”,随时互联,强调产品与用户之间的双向价值互动,产品既能给用户提供价值,用户也能给产品提供价值,同时用户与用户之间也能相互提供价值,从而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作为银行服务业,我们首先要学习的正是其高度重视客户体验的特性。 一是积极推进服务网络优化。2014年以来,我市农商银行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关于推广应用福万通品牌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旧网址改造及新网点建设方面都全面推进网点VI改造工程;同时突破时空限制,加大自助机具投入,配套实行与机具数量相关的管理补贴,注重考核电子银行动户率和覆盖率,并购置金融服务流动车,构建“营业网点、自助银行、电子银行、便民点、流动车”五位一体、多维联动的服务网络。 二是积极推进文优服务升级。我市农商银行启动标杆网点建设,聘请上海启航入驻,通过营业期间现场督导、营业后深化培训的方式,将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原则纳入网点规范化建设内容。强化员工礼仪培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进行了规范化培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机关科室每周一次通过现场或监控非现场查看包片网点文优服务质量,并每月进行汇总通报及奖惩,建立文优服务长效机制。在网点硬件设施配备方面,存贷款利率牌、饮水机、自助填单台、网银体验机、自助回单柜及营业网点的合理分区布局等时刻注重客户的人性化、便捷性管理。2015年我市农商银行首次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是积极推进营销功能升级。我市农商银行上线微信营销平台,充分利用微信通讯工具传播的广泛性、及时性,第一时间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的便利性、信用村创建贷款利率的优惠性等信息,有效提升我市农商银行知名度;开展“宽带、手机放价”“您转账,我送礼”“关注我,送话费”等多样化的营销活动,让微信平台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群体的喜爱;积极开展“乐生活,齐分享”联盟商家活动,搭建涵盖服装、鞋帽、特色餐饮的联盟商家合作平台,凡持我市农商银行银行卡进店消费,即可享受店内所有产品相应的优惠,不断推陈出新的极致体验培养忠诚客户群。 (二)做特色,夯实农村基础客户 “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更需要特色化、差异化。银行业有自己的基因、积淀和优势。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唯有坚持传承、弘扬特色,才能不迷失方向。”鄢一忠理事长在接受访问时曾这样说道。农信社(农商银行)根在三农,广阔的农村市场相对来说受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还不是很深,朴实憨厚的农村客户群体是其他金融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之一。 一是强化三农服务,夯实市场基础。我市农商银行坚持以服务三农,造福民生为己任,信贷额度重点向三农、小微企业倾斜,全面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有效满足“三农”发展资金需求。扎实推进“三大工程”建设,“阳光信贷”制度上墙,透明办贷;金融宣传进村入社区,普及金融知识;聘请城乡居民保联络员进村入户开展农户建档工作,建立农户金融档案,发掘农户金融服务需求,并充分利用人缘、地缘优势,密切与村镇两级干部间的联系,积极创建信用村镇,目前已创建信用村62个,信用镇1个,有效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二是开展网格化营销,夯实客户基础。我市农商银行全面推行“领导包片、网点包区、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营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对辖区网点划网格管理,督促网点强化执行力、促进客户资源维护渠道建设。所辖片区以基层网点为单位划网格,构建区域内的客户营销网络,并将营销任务指标与工作岗位、绩效工资挂钩,明确在各项业务营销中,网点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基层网点将各项业务营销工作网格化落实到个人,让客户成为员工职责工作中明确的服务对象,实现从关系营销转向资源营销,转向陌生拜访,为客户提供零距离、精细化服务。 (三)补差异,丰富金融业务品种 “互联网+”思维体现在金融行业上就是我们要借鉴互联网思维,在金融产品上力求实用、实惠,便民、利民,独特、优质,还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传统、专长、特色、优势充分发挥,不做不擅长、不适合的业务。 一是创新业务品种。我市农商银行积极创新“乐”系列信贷产品,相继推出满足农户多样化信贷资金需求的“乐业贷”,针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小、急、频”特点而量身打造的“乐商贷”,为农户、公职人员提供消费性贷款的“乐惠贷”;专注民生类贷款的“乐民贷”,针对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企业推出的节省财务成本的“乐续贷”,“乐”系列信贷产品荣获“第四届中国农村金融品牌价值榜十大品牌创新产品”称号。并成功开办个人理财、票据贴现、保函和电子汇票等业务,逐步丰富了我市农商银行金融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资金营运。我市农商银行积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严格控制非营业性资金占比,用足用活闲置资金,2015年主要营运的品种有存放同业、同业存单、国债、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整合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营运能力,不断分散风险也增加了收益。同时创新“乐鑫”个人理财,机构理财及私人定制,不断满足信息瞬息万变时代下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四)亮品牌,打造农商金融口碑 互联网金融品牌的构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成为行业市场的大方向,打造并树立自身品牌,才是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之中屹立不倒的首要条件,有效的品牌建设可以让银行战略转型的步伐走得更快、更稳。 一是全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市农商银行以支持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为己任,针对农民生产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短、频、小、快”的特点,精心定制了一套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工作的操作流程,利用自身“点多面广”优势,推行“马上就办、快速审批、快速办理”为小微企业发展开辟“阳光快车道”。根据小微企业“融资机制不够灵活”的经营特点,相继拓展林权抵押贷款、小微企业联保贷款、设备按揭贷款、股权质押等适合的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满足不同层次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针对设施农业规模小、缺资金、观念落后等难题,启动重点信贷扶持项目,为重点项目发展提供了畅通、高效的绿色融资通道。 二是全面落实社会责任。我市农商银行成立长乐市金融业第一家慈善分会,一年多来,开展单位捐赠及员工自愿募捐63.595万元,慈善资金扶持项目和捐助对象主要集中在“三农”弱势群体、农村公共服务,以及农村贫困子女教育等方面,同时依托省联社“福万通”慈善基金,捐助44名优秀的贫困学子,向南平慈善总会定向捐助5名特困中小学学生。独家免费代理长乐33万人新农保及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业务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种粮直补、渔业燃油费补贴、民政低保金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是全方位宣传覆盖。我市农商银行携手市个体劳动者协会、长乐市私营企业协会举办 “合作共赢、共创辉煌”金融产品推介会,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牵手市文明办在市区和猴屿乡交通主干道制作198面“做文明有礼的长乐人”福万通路旗广告,在市60多个社区楼梯口张贴3000幅“讲文明 树新风”利率上浮宣传广告;成立业务宣传队,有序开展金融服务下乡、金融知识万里行等各类进村入社区业务宣传活动;制作市区楼宇拜年广告、定制公交车身广告、公交站牌广告、冠名三人足球杯联赛,让我市农商银行的福万通品牌及产品信息深入人心。 (五)强实力,全面推进体制改革 金融行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实力的竞争,在互联网金融深化变革到来之前,在压力与挑战面前,我市农商银行积极加强自身实力建设。 一是加强和谐文化建设。我市农商银行每月开展以网点为单位的工会活动,同时要求领导班子、机关科室成员主动走出机关、走出办公室,业务发展上督促指导、工会活动中互娱互乐,实现员工内部的上下和谐;成立长乐市银行业协会,并当选为首届会长单位,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搭建银行同业机构间多样化的合作平台,实现银行同业间的左右和谐;成功与长乐市地税局、公安局和工商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不断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多举措全方位争取政府部门重视和支持,实现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和谐。 二是深化农商银行体制改革。征集优质企业法人,优化股权结构,并成功引进市政府作为战略投资者;按现代化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设置职能部门,重新梳理明确相关制度,夯实内控基础;积极筹办国际外汇业务,有效对接“侨乡”需求;稳步推进网点两证办理进程,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产质量;举办中层副职转正、高管后备、中层后备竞聘会,锻造能干事、干成事的队伍力量;同时以改制农商银行为契机全面推进体制、机制、产品、流程等方面的改革进程,打造既符合现有需要又带有长乐农商银行特色的经营之道。 思路:“三大战略”拥抱、融合互联网 虽然我市农商银行借鉴“互联网+”思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但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逐步深入我们的市场,面对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我们必须正视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且与互联网公司相比,我们需要接受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和准入审批等制约因素。“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为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威胁,我们还不能有丝毫的自满,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一)进一步深化实施平台金融战略。在省联社牵头领导下,继续充分发挥“小银行+大平台”“小法人+大系统”的系统整体功能和优势,并主动搭建与成熟电商平台、本地核心企业交易平台的合作,形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并驾齐驱的结构模式。 (二)进一步深化实施服务战略。继续依托点多面广的优势,实现物理网点与电子渠道并存,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延伸服务空间和时间,强化客户体验与互动,以立体化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一站式互联网金融服务。 (三)进一步深化实施大数据战略。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在战略决策、业务运营、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导向作用,提高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推动我市农商银行的互联网金融进程。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迅速扩张与发展,我们从观望到察觉,从尝试到推广,从借鉴模仿到差异化创新,从“土生土长”到焕然一新。正如一粒种子,在积蓄能量和不断酝酿中,破土而出,并追逐摸索出一条属于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学精髓、做特色、补差异、亮品牌、强实力,只要我们以开放的态度迎接和拥抱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思维主动适应经济金融新常态,一个便民、惠民、安全、可信、绿色、快捷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将在吴航大地呈现,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将真正覆盖“最后一公里”的客户与市场。
从过去的野蛮生长,到现在监管收紧,2016年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从政策监管来看也确实如此,去年下半年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稿两份重磅文件后,今年上半年政策出台的步伐更加密集。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共出台18项。 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也让网贷行业从业者有着不一样的感受。金融工厂CEO崔海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入2016年以来,整个行业的市场环境表现得更加冷静,并出现清盘退出、跨界转型、深入细分领域等方向的转变。行业不再像之前一样处在风口浪尖,是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之一。” 市场对于监管趋严的反应也很明显——新增平台数量减少,不断有平台清盘退出,违规业务如首付贷、股票配资等被叫停,夸大、虚假宣传被叫停,平台开始自查自检,积极落实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积极推进资金存管等。 “在监管进一步收紧的下半年,行业必将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谈道,“平台数量应该会进一步减少,专业程度将进一步提高。投机者、搅局者以及不具备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力的平台,都将被淘汰,行业将迎来一个理性发展的阶段。” 上半年共出台政策18项 监管有的放矢 “监管元年”绝对不是业内对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戏说。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全国性政策共出台11项,包括《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理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保险中介领域工作方案》。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报记者发现多地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合计共7项。如今年1月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3月份、4月份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份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清理“首付贷”类业务的通知》,广州金融业协会等也发布了《关于停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的通知》,5月份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颁布了《上海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6月份北京相关部门又分别下发了《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如果说之前的监管政策更多是粗放型、框架型,那么近期传达出的监管政策则更加细分、更加具体、更加严格,涉及很多实际操作的规则,这也符合市场的一贯预期”,崔海晨对本报记者说道。同时,他认为近期的监管政策表现出了更多的专业性,尤其是以北京市“1+3+N”模式为代表的监管方针,体现了监管对于行业理解的逐步深入,开始有的放矢。 《证券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正式对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下发一份“通知”。“通知”称,将按照北京市“1+3+N”的自律管理模式,强化行业自律管理。针对在京从业的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实现自律管理全覆盖,认真落实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三项措施,建立日常风险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方案。据悉,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于近期开始新一轮的平台排查,目前正在排查建档阶段。 有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排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注册经营范围说明;公司负责人名片、广告宣传页、业务流程说明、电脑一台(核对网址);自查表回执(加盖企业公章)。“事实上,‘1+3+N’北京模式中,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存管三条,对于动机不纯立意不良的平台几乎是毁灭性打击,这将有效地减少诈骗平台,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 平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行业进入“剩者为王”时代 事实上,监管环境不断收紧在市场上有着更为直观的反映——新增平台数量减少,不断有平台清盘退出。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6年1月份-5月份,共有190家平台主动停业。而据网贷之家昨日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指出,“在经历了前两年平台大幅度增长的过程后,今年上半年P2P网贷平台数量呈现了阶梯下降的走势,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有2595家,而截至2016年6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经下降至2349家,半年时间减少了共246家正常运营平台。预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仍然将进一步下降。”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平台的主动退出,说明行业已从野蛮阶段进入到理性发展阶段。“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及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经营困难及不合规平台的退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成为常态。” 此外,今年上半年违规业务如首付贷、股票配资等被叫停,夸大、虚假宣传被叫停,平台开始自查自检,积极落实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积极推进资金存管等,都反映了行业在监管下正向健康发展的方向迈进。“对于希望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普惠价值,真正服务实体经济的平台来说,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状况。因为这些门槛对于投机者、搅局者来说是巨大的成本,但是对于行业真正的践行者却是分内之事,甚至大多数都是已经做到的,只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优化”,崔海晨对本报记者说道。 在前述业内人士看来,在监管进一步趋严的下半年,行业必将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平台数量应该会进一步减少,专业程度将进一步提高。投机者、搅局者以及不具备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力的平台,都将被淘汰,行业将迎来一个理性发展的阶段。“从长远来看,这也是行业积蓄力量的时期,谁能在这段时间内真正意义上夯实内功,才能在未来行业的进一步爆发中占得先机。” 金联储相关负责人沈瑾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趋严绝对是好事情。伴随着网贷行业监管的不断完善,网贷行业开始呈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迹象。同时,对于网贷行业下半年发展,她认为:第一,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下半年网贷行业将越来越趋于冷静、趋于理性,无论是在平台规模还是在收益率方面。第二,监管政策在对一些伪平台或资质较差的平台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好的平台来说也是一种鼓励。“我们不难看出,监管政策还是有很多新思路的,对新的业态也具有很大的引导作用。总的来说,监管政策是有保有压,并不是一棍子将所有平台都打死”。第三,能够让平台对号入座,有利于互金平台的去污名化,而不是一提到互联网金融,就会人人喊打。监管趋严将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趋于理性、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第四,行业将会进入“剩者为王”的新时代,网贷行业也将在大浪淘沙的冲刷中实现优胜劣汰,唯有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不断修炼内功才能经得起市场的考验,熬过“寒冬”成为最后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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